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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喜讯!!——中国共产党聊城少年军校党支部成立

2020年10月29日上午,中国共产党聊城少年军校党支部成立大会暨选举支部委员大会在综合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东昌府区教体局孙涛同志、邱子华同志、康振虎同志出席成立大会;学校全体党员及教职工近百人参加了大会。11时成立大会正式开始,首先,全体肃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随后,于瑞祥校长向教体局领导及教职工介绍了聊城少年军校党支部创建的过程。接着,康振虎同志宣读了区委教工委《关于成立聊城少年军校党支部的批复》的文件。邱子华同志发表了热情的讲话,祝贺聊城少年军校党支部成立。康振虎同志宣读了聊城少年军校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该办法通过了大会的审议。紧接着大会提议并通过了监票员和计票员名单。由学校党员投票选举第一届党委书记,邱昌富同志当选。新当选的第一届党支委书记邱昌富同志随后发表感言:感谢党员同志们的信任和支持,表示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和全体党员共同努力为我校的各项工作开创新局面、新辉煌。  孙涛同志也在会上发言,祝贺中国共产党聊城少年军校党支部成立,并对聊城少年军校的发展寄以厚望。最后,全体起立,奏《国际歌》。全体教职工纷纷沉浸在庄严而神圣的气氛中。聊城少年军校支部委员会成立暨选举支部委员大会的圆满召开,标志着我校的发展进程将进入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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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2021-11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发布时间: : 2021-11--08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以下简称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内容。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五条 商业、邮政、通信、文化、公路、铁路、航运、民航、旅游、银行、证券、保险、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及其人员面向公众服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六条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执行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一)公文、公用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以及公务用名片用字; (二)广告、招牌、告示、会标用字; (三)汉语文出版物及其他汉语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 (四)广播影视用语用字; (五)商品名称、包装说明、商标标识及使用说明用字; (六)课堂教学、板报、试题试卷用语用字; (七)地名、公共设施、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用字; (八)执照、票据、报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提倡公共场所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使用规范汉字。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社会公共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 (三)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五)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 第九条 使用汉字、标点符号、汉语拼音等,应当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标准。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全省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二)统筹指导语言文字工作,拟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 (四)检查指导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普通话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管理部门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做好相关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实行普通话等级制度。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讲解员、话务员、导游和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以及其他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服务用语)的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第十四条 凡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在招考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方可录用。 第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机构负责实施。 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 省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反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举报、提出批评,新闻舆论可以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应当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不使用普通话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拆除或者销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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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发布时间: : 2021-1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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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学校学生睡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21-09--17
为保障中小学生享有充足的睡眠时间,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 高睡眠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五项管理”规定及《关于进一步 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 制定学生睡眠管理制度,望校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加强科学睡眠宣传教育。 睡眠是机体复原整合和巩固记忆的重 要环节,对促进中小学生大脑发育、骨骼生长、视力保护、身心健康和 提高学习能力与效率至关重要。学校把科学睡眠宣传教育纳入课程教学 体系、教师培训内容和家校协同育人机制,通过体育与健康课程、心理 健康教育、班团队活动、科普讲座以及家长学校、家长会等多种途径, 大力普及科学睡眠知识,广泛宣传充足睡眠对于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极 端重要性,提高教师思想认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睡眠卫生习惯,引导 家长重视做好孩子睡眠管理。 明确学生睡眠时间要求。 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应达到10小时,初中生应达到9小时。学校、家 庭及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确保中小学生睡眠时间充足。 统筹安排学校作息时间。 学校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按照教 育部关于中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学生 不得早于8: 00到校,确保学生达到规定睡眠时间要求。 防止学业过重挤占睡眠时间。 学校切实提升课堂教学实效,加 强作业统筹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合理调控学生书面作业总量, 指导学生充分利用自习课或课后服务时间,使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中学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避免学生回家后作业时间 过长,挤占正常睡眠时间。 合理安排学生就寝时间。 中小学部指导家长和学生,制订学生 作息时间表,在保证学生睡眠时间要求前提下,结合学生个体睡眠状况、 午休时间等实际,合理确定学生晚上就寝时间,促进学生自主管理、规 律作息、按时就寝。小学生就寝时间一般不晚于21: 30,保证每天10 小时的睡眠时间;初中生一般不晚于22: 30,保证每天9小时的睡眠时 间。个别学生经努力到就寝时间仍未完成作业的,家长应督促按时就寝 不熬夜,确保充足睡眠。教师应有针对性帮助学生分析原因,加强学业 辅导,提出改进策略,如有必要可调整作业内容和作业量。 家校联动指导提高学生睡眠质量。 教师要关注学生上课精神状 态,对睡眠不足的,要及时提醒学生并与家长沟通。引导学生家长关注 学生睡眠质量并宣传睡眠重要性和睡眠不足的危害性,要求全体家长要 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睡眠习惯,做到早睡早起,适当进行锻炼,从而达 到家校共识,共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科学、合理制定学生的睡眠计 划。要求每一个家庭系统、科学、合理制定学生的睡眠计划,发挥家校 合力,严格控制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的使用时间,倡导家长科学监督学 生睡眠完成情况,及时了解学生睡眠动态。 加强学生睡眠监测督导。 中小学部教师要高度重视做好中小学 生睡眠管理与指导工作,将学生睡眠状况纳入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教育 质量评价监测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学生睡眠管理的 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学校设立监督举报电话:18063532117,畅通家长反 映问题和意见渠道,及时改进相关工作,确保要求落实到位,切实保障 学生良好睡眠,促进学生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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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课外读物进校园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21-09--17
书香芬芳校园,阅读点亮人生。为规范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防 止问题读物进校园,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 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制度。 一、定原则:课外读物推荐要坚持五大原则 课外读物推荐工作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以下原 则。 .方向性:坚持育人为本,严把政治关,严格审视课外读物价值 取向,助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全面性:坚持“五育”并举,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核心 素养,紧密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满足中小学生德育、智 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方面的阅读需要,全面发展素质教育。 .适宜性:适合残疾学生认知发展水平,满足不同学段学生学习 需求和阅读兴趣。课外读物应使用绿色印刷,适应青少年儿童视力保 护需求。 .多样性:兼顾课外读物的学科、体裁、题材、国别、风格、表 现形式,贯通古今中外。 .适度性: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推荐的课外读物,要严格把关、控 制数量。 定标准:课外读物推荐要符合思想标准 进校园课外读物要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主题鲜明 体现主旋律,引领新风尚,重点宣传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传承红色基因,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科学精神,彰显 家国情怀、社会关爱、人格修养,开拓国际视野,涵养法治意识。 .内容积极 选材积极向上,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成就、科学技术新进展,以 及人类文明优秀成果,具有较高人文、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价值。 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可读性强 文字优美,表达流畅,深入浅出,具有一定的启发性、趣味性。 .启智增慧 能够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想象力、创造力,增长知识见识,提升 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增强综合素质。 三、定边界:课外读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 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推荐或选用为学生课外读物。 .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污蔑、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模人 物,戏说党史、国史、军史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有反华、辱华、丑华内容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存在违反宗教政策的内容,宣扬宗教教理、教义和教规的。 .存在违反民族政策的内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 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个人主义、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观点,存在 崇洋媚外思想倾向的。 .存在低俗媚俗庸俗等不良倾向,格调低下、思想不健康,宣扬 超自然力、神秘主义和鬼神迷信,存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赌 博、毒品、引诱自杀、教唆犯罪等价值导向问题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存在科学性错误的。 .存在违规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及不当链接,违规使 用“教育部推荐”“新课标指定”等字样的。 .其他有违公序良俗、道德标准、法律法规等,造成社会不良 影响的。 四、如何推:推荐主体和程序 学校是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校课外读物的 遴选、审核工作。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教育教学副校长为 副组长,班主任、图书管理员为成员的课外读物推荐、管理、遴选工 作组,全面负责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的常规管理工作。 进校园课外读物原则上每学年推荐一次。推荐程序应包括初选、 评议、确认、备案等环节。学校组织分管领导、班主任和图书室管理 人员提出初选目录;对选自国家批准的推荐目录中的读物,重点评议 适宜性,对其他读物要按推荐原则、标准、要求全面把关,提出评议意见;学校组织专门小组负责审核把关,统筹数量种类,确认推荐结 果,公示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重管理:多途径加强管理课外读物 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目录要向学生家长公开,坚持自愿购买原 则,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学校不得组织统一购买。 学校教师严禁接受请托,或暗中勾结书商,借向学生推荐书目之机获 取经济利益。学校将采取多种形式严查各班乱征订购买教辅资料和强 制或推荐暗示学生在特定地方购买图书情况,一经学校发现,将取消 教师职务晋级、评先评优资格。对家长自主购买推荐目录之外的课外 读物,学校要做好指导工作。学校图书室购买课外读物按照《中小学 图书馆(室)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其他渠道进校园课外读物的管理。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 内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销售课外读物。由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明确价值取向和适宜性把关要求。学校要明 确受捐赠课外读物来源,并对此类书籍及学校藏书按教育部《中小学 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中列出的12条负面清单进行清理、报 告、处置。 六、好举措:学校管理导向和其他举措建议 学校要大力倡导学生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学校把每年9月 28日设立为读书节,各班都设立了读书角。优化校园阅读环境,推 动书香校园建设。各班要注重开展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提高学生阅 读兴趣,培养良好阅读习惯。发挥家长在学生课外阅读中的积极作用,营造家校协同育人的良好氛围。建立阅读激励机制,学校将书香校园 建设表现突出的个人纳入相关表彰奖励中,学校采用适当的形式表彰 阅读活动表现突出的师生和家长。 七、建机制:学校完善管理机制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学校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负责加强对学 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的管理,发现问题读物应及时予以有效处置(对不 合规课外读物采取集中收集,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有效处置), 并及时建立台账,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八、重宣传:提升对课外读物的认知 关于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的管理办法》及学 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各班主任要加强对家长、学生进行宣传,让师生、 家长尽知尽晓。 九、定方法:学校课外读物管理办法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需要追究其 他纪律或法律责任的,依纪依法移交相应主管部门处理。 .进校园课外读物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推荐的。 .进校园课外读物不符合本办法原则、标准、要求的。 .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的。 .接受请托、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有关工作人员违规干预课外读物推荐的。 读书是一种享受,读书是一种心灵旅行。一本好书是伴随人一生 的财富,是照耀人一生的阳光,是带领人一生的指引。坚持阅读、多读书、读好书,去书中寻找财富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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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少年军校始建于一九九七年,是一所集军事、武术、文化教育于一体的特色学校,是中国少年军校总校的四大直属基地之一。二00一年被评定为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聊城军分区原司令员于福臻大校任聊城少年军校名誉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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